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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配素材想拿去投廣告,二次授權費怎麼談?

文/觀星象創意娛樂 編輯團隊發佈

二次授權要在簽約時談,而且談成「選擇權」:先約定範圍、期間、可否改作與價格,品牌在期限內決定要不要行使。上線後才回頭談,價格由對方開。授權費沒有公開行情,用同一組條件問兩三位比較。

這是觀星象創意娛樂替品牌處理合約時,最常看到被漏掉的一條。原因很好理解:簽約的時候你還不知道哪篇會表現好,付全額授權感覺是在為用不到的東西花錢。所以大家選擇不談。然後某一篇爆了,品牌想拿去投廣告,回頭問,對方開了一個比內容費還高的數字。你沒得選,因為素材的著作權在創作者手上。這篇講怎麼在事前把這件事談成一個便宜的選擇權,以及真的要用的時候,五件事怎麼寫。它是網紅合作實戰手冊第四步的一部分。本文為實務整理,非法律意見。

為什麼品牌不能直接拿來用?

因為你付的是「請他在他的帳號上發一篇」的錢,不是「這篇東西是你的」的錢。創作者拍的照片、寫的文字、出鏡的臉與聲音,著作權跟肖像權都在他那裡,合約沒寫轉讓或授權,品牌連轉發到自己的帳號都可能有爭議,更不用說裁一張圖去投廣告。

很多品牌覺得「我都付錢了」。付錢買的是刊登,這在著作權的邏輯裡是兩件事。授權法源的背景可以看智慧財產局的說明,這裡不展開,只講一句:沒寫就是沒有。

授權要談的五件事

要談的寫清楚什麼沒寫會怎樣
範圍可以用在哪:投放廣告、官網/電商頁、實體通路、新聞稿、簡報只寫「品牌可使用」,對方可以主張只限轉發
期間從上線日起算幾個月,到期要不要續、續的價格沒寫期間,法律上與對方各說各話,實務上對方可以要求下架
可否改作能不能裁切、加字、配音、剪成短版、換封面沒寫,裁了一張圖都可能被說侵害著作人格權
收費方式一次買斷、按期間、按用途分項、或綁在內容費裡沒寫,事後對方開的價你只能接受或不用
標示轉用時要不要標創作者名字、要不要維持揭露揭露要維持,拿掉會變成品牌自己的不實廣告

最後一項「標示」很多人沒想到。素材拿去投放,揭露要維持,因為那仍然是一則有對價關係的薦證。把「合作」兩個字裁掉,看起來像素人自發的好評,實際上變成品牌自己的不實廣告,責任在品牌。

五件事談的是創作者自己創作的部分。影片裡的配樂、字型、不是他拍的圖片,授權在第三方手上,創作者多半不能轉授權給你;品牌行使二次授權前要先確認這些素材的授權延不延伸,不延伸就換掉。責任怎麼分見業配影片的音樂、字型、圖片侵權誰負責。

事前談成選擇權,怎麼寫?

重點是把「要不要用」跟「用多少錢」分開。簽約時不付授權費,但先約定:若品牌在上線後幾個月內通知行使,授權範圍是什麼、期間多長、費用多少。品牌拿到的是一個價格鎖定的選擇權,創作者拿到的是一個明確的預期。

條款寫起來大致像這樣,個案請法律專業審閱: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內容上線後九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行使二次利用授權。授權範圍為甲方之數位廣告投放與官方電商頁面,期間自通知日起十二個月,得裁切與加註文字、不得改變原意。授權費為新台幣○○元(甲方行使時支付)。甲方未於期限內通知者,本選擇權失效。授權內容應保留合作關係之揭露。」

金額那格留給你跟對方談。談的時候可以用的槓桿:範圍縮小(只投放、不放通路)、期間縮短、不可改作,每一項都會讓價格降。要多少買多少,不要為了保險買全用途永久。

不是每一位都要談。觀星象創意娛樂的做法是只為一檔裡預期表現最好的一到兩位談選擇權,其他人選省掉。這跟小預算配置裡「備援留兩成、拿去放大表現好的一篇」是同一件事。

事後補談,怎麼讓傷害小一點?

已經簽了、沒談、現在想用。先認清議價權在對方,然後做三件事:講清楚用途跟期間(越具體對方越好開價)、拿同一組條件問另外兩位比較(讓你知道對方開的是不是離譜)、把這次的結果寫進下一份合約範本(別再漏)。

絕對不要做的是先用再說。被發現的下場輕則下架、重則求償,而且創作者圈會傳。這種事傳得很快。

哪種素材值得買授權?

不是表現最好的那篇就一定值得。值得買的素材有兩個條件:一是它寫得像人話,保留了第三方的語氣,這種素材拿去投放,信任門檻比品牌自製素材低;二是它的賣點跟你接下來要推的一致,不然買了也用不到。審稿時把語氣審掉的素材,買授權等於買一則品牌自己也能做的廣告,白花錢,審稿該放手什麼見業配文怎麼寫才不尷尬。口碑素材接力到廣告的邏輯,見口碑行銷 vs 廣告投放。

常見問題

二次授權費大概是內容費的幾成?

觀星象創意娛樂不給比例,因為沒有一個可信的公開行情,而且差異來源太多:授權範圍、期間、創作者量級、內容是否可改作。給一個比例會害你用錯的數字去談。談法是先把範圍跟期間定住,再請對方開價,拿同一組條件問兩三位比較,比出來的相對位置才有意義。

合約已經簽了、沒談授權,現在想用怎麼辦?

誠實回頭談。講清楚想用在哪、用多久,請對方報價。這時候議價權確實在對方手上,但多數創作者不會刁難,因為素材被品牌拿去投放對他也是曝光。要避免的是先用了再講,那是侵權,被要求下架或求償都合理。

可以要求「永久、全用途、可改作」的買斷嗎?

可以要求,但會很貴,而且專業的創作者多半不簽。對創作者來說,永久全用途等於他的臉跟聲音可以被拿去用在他不知道的地方。實務上「十二個月內、投放與電商頁、可裁切不可改語意」這種範圍清楚的授權,價格合理、對方也願意簽。要多少範圍就買多少,不要為了保險買一堆用不到的。

創作者影片裡的配樂與字型,二次授權時也一起授權給品牌了嗎?

通常沒有。創作者拿到的音樂或字型授權多半只給他自己的帳號用,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沒有權利人同意不能再授權給第三人,所以他授權給你的只有他自己創作的部分。品牌把影片拿去投放前,要請創作者確認裡面第三方素材的授權範圍,不涵蓋的就換掉或自己另外取得授權。責任怎麼分、合約要加哪三句,見〈業配影片的音樂、字型、圖片侵權誰負責〉。

素材投放時,業配揭露還要保留嗎?

要。依公平會的規範,拿創作者的心得去投廣告,仍要讓觀眾知道這是有對價關係的薦證;把揭露拿掉,等於品牌自己發了一則不實廣告。常見做法是在廣告素材上保留「合作」「廣告」等標示,並在文案註明創作者身分。

參考資料

引用與轉載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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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星象創意娛樂(2026)。〈業配素材想拿去投廣告,二次授權費怎麼談?〉。觀星象創意娛樂官網,https://star-gaz.com/blog/content-license-nego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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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範本裡還沒有授權選擇權這條?

觀星象創意娛樂的合作合約預設含二次利用選擇權條款,歡迎在提案階段直接檢驗我們的範本。

免費諮詢合約條款

本頁重點

  • 付內容費買到的是刊登,不是素材的所有權;沒寫授權就不能拿去投放或放官網。
  • 授權要談五件事:範圍、期間、可否改作、收費方式、標示(揭露要維持)。
  • 事前談成選擇權:先約定條件與價格,品牌在期限內決定要不要行使,不用先付全額。
  • 只為預期表現最好的一到兩位談選擇權;要多少範圍買多少,不買全用途永久。
  • 結論:事後補談議價權在對方,絕不能先用再說;寫得像人話的素材才值得買授權。